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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3-20 11:54:27
        • 来源:连云港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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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相关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容包括实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措施、对特定人群发放住房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和使用、延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等七个方面,自3月20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支持缴存职工充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本市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一是实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措施,职工及其共有产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和程序不变,购买存量房需要提供不动产买卖合同、存量房资金监管协议(市区)或者不动产交易登记集成合并申请书等资料办理(县区)。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20%(双缴存职工家庭由60万元上调至72万元,单缴存职工由30万元上调至36万元)。原人才及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贷款最高额度进行上浮,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三是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我市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连续三个月低于88%时可开展“商转公”业务,在个贷率达到90%时实行轮候办理,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业务。在住房公积金放贷资金不足时可开展融资业务。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在对特定人群发放住房补贴方面,《通知》指出,市区(不含赣榆区)转让二手住房六个月内又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予以补贴一次应缴契税额的100%。对规上企业的产业工人和大专以上学历购房人购买首套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发放购房补贴,补贴额为应缴契税额的80%。上述补贴政策只能享受一次,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企业团体购房给予一定折扣优惠。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方面,《通知》指出,在保障商品房正常交付的前提下,合理释放监管资金用于开发项目运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保函方式,置换最高不超过30%的预售资金。同时,对于2022年1月1日后新出让商住用地在2023年12月31日前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申请承诺,从办理施工许可证放宽至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

        此外,《通知》还提出扩大“带押过户”金融主体范围,推广存量房“带押过户”,其金融主体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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